福建省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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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评估、真实反映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状况,动态落实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监管,严密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等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落实安全责任、防范要求、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等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进行积分考核,按积分考核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对应实行分级预警安全管理。
    第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安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省公安厅建立福建省民爆物品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依托系统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实现信息化、标准化、动态化安全监管;属地公安机关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风险评估、分级预警,可参照依托系统实施。
    第五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落实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安全管理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爆破作业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二章 积分考核标准
    第六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一)爆破作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
    1.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的;
    2.未定期开展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3.未经常对保管员和值班守护人员等开展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育,并予以记录的;
    4.未对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将检查、整改情况予以记录的。
    (二)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方面
    1.新建、改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2.未制定民爆物品储存库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
    (三)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方面
    1.爆破作业合同签订后3日内,未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2.转包或承接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的;
    3.爆破与钻孔分离的;
    4.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的;
    5.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
    (四)其他方面
    1.安全隐患突出,被公安部、省公安厅督办或直接查处的;
    2.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四十   九、五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或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爆破作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一)爆破作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
    1.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未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换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的;
    2.需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结束后15日内,未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的;
    3.未落实爆破作业人员年度复训要求的。
    (二)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方面
    1.未按要求配备值班守护人员,并开展值守、巡查的;
    2.未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消防设施、消防水池、灭火器的;
    3.未按要求在库区内配备2条(含)以上大型看护犬;并在夜间处于巡游状态的;
    4.储存库与围墙距离、围墙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5.储存库房未按要求设置双层门,且落实双人双锁的;
    6.库窗未按要求设置铁栅栏、金属网的;
    7.报警室未按要求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未配备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工具,违规设置床铺,未安装报警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的;
    8.未按要求安装入侵报警、周界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措施的;
    9.储存库治安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未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功能或在修复期间内未采取有效的安全应急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公安机关的;
    10.报警、视频监控备用电源不符合要求的;
    11.录像记录保存时间少于30天的;
    12.治安保卫人员未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整改记录的;
    13.未按要求建立出入库检查制度,严格执行购买、运输、储存、领用、发放、清退、看护的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登记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的;
    14.未如实记录民爆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存量的; 
    15.未落实“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并由保管
员、安全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的;
    16.未落实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要求的。 
    17.未制定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并将应急预案报公安机关备案,并每半年组织人员进行一次演练的。
    18.未按要求进行防雷检测、安全评价的;
    19.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库区及库房外杂草的;
    20.防护土堤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21.未按要求堆放民爆物品的;
    22.未按要求记录温、湿度的。
   (三)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方面
    1.未按要求张贴施工公告和爆破公告的;
    2.无作业证人员违规接触民爆物品的;
    3.车辆到达现场领药起,项目爆破工程技术负责人、监理员、爆破员和安全员未同时在场的;
    4.爆破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四员四色反光背心的。
    5.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区,并落实安全警戒的;
    6.未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情况记录本》,爆破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如实核对签字的;
    7.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不符合规定的;
    8.未按要求落实爆后检查的;
    9.爆破作业人员违反规定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进入装药区的;
    (四)民爆物品运输管理方面
    1.民爆运输车辆车厢有民爆物品时,必须有人员看护的;
    2.民爆运输车辆未安装GPS定位和监控视频,并保持正常运行状态的;
    3.运输车辆炸药雷管违规混装的;
    4.非押运人员乘坐及装载车厢载人的;
    5.未按规定路线、时速行驶的;
    6.未落实途中经停专人负责看守,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
    (五)其他方面
    1.未按规定将民爆物品领用、使用、清退等信息报送至全省民爆物品信息管理平台的。

    第三章 风险等级评估

    第八条  对爆破作业单位积分考核采取累计扣分制,依据考核结果评估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从高到低设定一至四级,并通过系统自动对应红、橙、黄、绿四色预警管理。
第九条  积分扣分在10分(含)以下的,对应四级风险等级;扣分在10分至20分(含)以下的,对应三级风险等级;扣分在20分至40分(含)以下的,对应二级风险等级;扣分在40分以上的,对应一级风险等级。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连续三个月未被扣分的,自动降低一个级别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吊销许可证件。

    第四章 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及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监管,应坚持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据分级预警情况,对爆破作业单位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对红色预警的爆破作业单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3天检查不少于1次;并作为“双随机”抽查的必查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有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爆破作业现场每3天检查不少于1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应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时,应书面建议业主单位更换爆破作业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定格予以行政处罚。
    对橙色预警的爆破作业单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并作为“双随机”抽查的重点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有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爆破作业现场每周检查不少于1次。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应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在审批爆破作业项目时,应书面建议业主单位更换爆破作业单位。对违法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
    对黄色预警的爆破作业单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半月检查不少于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有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爆破作业现场每15天检查不少于1次。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绿色预警的爆破作业单位,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辖区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有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爆破作业现场每20天检查不少于1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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