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办理。 2 主体 市公安局(以下简称“窗口”)。 3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1、32条及《福建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规 范(试行)》第7条 4 审批条件或标准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5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初审——审核(联合业务部门现场踏勘)――审批处长审批 7要求 7.1 申报材料 1、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一式四份); 2、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在福建省内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 (2)《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爆破加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生产活动的证明材料)。 3、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不得租用、合用)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复印件及安全评价合格报告(注:要与申请单位名称相符,技防、防雷资料一并提供); 4、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应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证书,包括: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 (2)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并复印件; (3)单位爆破技术负责人理学、工学学科范围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并复印件(注:爆破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或兼任); (4)单位出具的爆破技术负责人2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5)数量、级别符合GA990—2012规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原件并复印件(注: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安全员不少于2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证件登记的单位名称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6)单位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并复印件。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退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仅需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5、钻孔机、空压机、起爆器等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含发票); 6、爆破作业说明书(含爆破区域、安全警戒等内容); 7、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注:与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相关)。 7.2 承诺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2个工作日 7.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8 联系信息 8.1 业务咨询电话:2529018 8.2 投诉电话:2529222 8.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lyasc.gov.cn 8.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西附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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